2007年09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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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间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  
 


    案例:

    被告人易某于2007年4月3日18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攀成钢医院护理因工伤致残的秦某(易某系秦某姐夫)时,趁秦某外出之机,将其放在衣服包内一张存款数额为1596.71元的活期存折盗走。次日8时许,易某利用盗得的上述活期存折(无密码)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当日10时许,被告人易某将其中赃款1400元寄给了在南充市的亲属。2007年4月5日上午,被害人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并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发还)。

    公诉机关指控易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法院鉴于被告人易某系初犯,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且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对易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说法:

    对亲属间盗窃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分别定罪或者不定罪,在定罪情况下还可以适用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准确界定亲属的范围和亲属财产的范围,正确理解和适用确有追究必要的客观要件,是正确区分亲属盗窃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1.我国亲属盗窃的范围,应以“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为准。

    家庭成员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成员。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里的父母子女,包括已形成抚养、赡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相互交叉重叠。但家庭成员中较上述近亲属的范围要广一些,在一起共同生活具有血缘和姻亲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应作为家庭成员对待。

    2.亲属的财产范围应从亲属之间的财物所有权归属确定。

    亲属之间的财物所有权归属情况可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所有,一种是各自所有。对于共同所有的情况,亲属之间一方窃取另一方财物的行为,因欠缺盗窃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不能认定亲属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对于各自所有的情况,被窃取的财物权属清楚,不属于窃取行为人,所以亲属之间一方窃取另一方财物的行为可以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被认定盗窃犯罪。 (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