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魏某夫妇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甲,女儿叫张乙。老两口想把自己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疼爱的孙子张丙。2003年6月29日,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甲继承后留给孙子张丙。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5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死后,张甲对魏某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魏某的日常生活起居都由女儿照顾。2006年10月,魏某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甲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乙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当他拿着父母的共同遗嘱来到法庭时,意外地发现了第二份遗嘱。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立下了新的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2003年与丈夫张某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决定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乙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律师解答】
所谓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联合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尽管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特别是夫妻共同遗嘱,但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标准,通常是根据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裁判。
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遗嘱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张、魏夫妇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的继承权赋予张甲,并无违法之处,共同遗嘱有效,而且共同遗嘱人的撤销权因夫妻一方死亡而归于消灭。但是,如果继承人有过错,甚至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时,共同遗嘱人一方能不能撤销、变更遗嘱呢?在本案中,张某死后,张甲开始对魏某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魏某的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女儿照顾,也就是说张甲有过错,这个时候作为共同遗嘱人之一的魏某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与配偶所立的共同遗嘱,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魏某因为儿子不尽孝而另立遗嘱实际上就是行使撤销权。共同遗嘱被撤销,张某的遗产应由魏某、张甲和张乙继承,而魏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应由张乙继承。据此,房产的最后分配应该是张甲继承房产的1/6,张乙继承房产的5/6。
(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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