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一个周末被公司手机定位,认为是掠夺个人空间的侵权行为,即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公司则认为,进行手机定位跟踪是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单位的权利,双方于是走上法庭。2007年12月,此案一审宣判:公司构不成侵权。员工表示要上诉。
员工:手机定位侵犯隐私权
什么是手机定位?通俗点讲,手机定位就是通过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手段查询某人的手机号以获取某人所在地的位置信息。
看过电影《手机》的人,一定对影片的结尾记忆犹新:尽管主人公严守一拼命想远离人群,却被手机定位治得无处遁形,他的精神几乎为此崩溃。现实生活中,类似事件也在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下称光明山盟乳业)销售经理李富世身上上演。
2007年1月20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六下午,李富世带着6岁的孩子与朋友愉快地聚会。当天17时28分,从李富世手机里发出的老母鸡下蛋的“咯咯”声打破了宁静,李富世感觉心跳加速,血压升高,情绪无比愤怒。他知道,公司在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可今天,是星期六下午,是正常休息时间,这种监控让李富世想起了紧张的工作,压力倍增,心情受到严重干扰。
此前的2006年10月,李富世所在的公司提出,给销售人员配备具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以便管理。当年12月,公司将团购的GPS手机分发给24名员工,并从报销款中扣除了手机押金500元。公司称,此举有利于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获得及时救助,还可以帮助公司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公司要求,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但公司口头承诺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手机定位操作。李富世说,当时很多人都很不满这种行为,但没有办法。
2007年1月20日那天,李富世致电其他销售人员,得知他们也被定位了。恼火的李富世当即给公司值班室打电话,得知进行手机定位操作的是公司总经理黄某,李富世致电黄某表示抗议,并质问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
李富世认为,如果公司仅在上班时间进行定位,即使不快,仍可接受,毕竟公司有管理的需要。但在休息时也被跟踪,表明对员工不信任,员工感觉人身毫无自由,人格受到侮辱。而黄某回答,销售人员是没有休息日的,销售人员就是战士,就是瘸了一条腿也要冲锋,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战场上。
按照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富世到期日期是2007年2月28日。可是,就在李富世提出抗议的第4天,公司给李富世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接着公司张榜公布,免去了李富世经理职务。
李富世觉得,半辈子积累起来的事业基础都白费了。因为从2006年3月进入公司以来,自己的销售业绩一直是公司的前三名,此次,公司的举措不是因为自己的工作业绩,而是对自己正当维权的报复。
李富世说,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半,并制定了严格的考勤制度,推销员每天早晨到公司后要打卡,还要填写一份客户日拜访表,由客户签名,显示推销员每天的行踪。然而,在这样严格的考勤制度下,且在星期六非工作时间进行定位跟踪,严重干扰了员工的私人活动,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给员工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
2007年4月,李富世盛怒之下,以手机定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光明山盟乳业赔偿精神损失942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富世的说法,光明山盟乳业称,手机定位后只是以一条短信的形式告诉持有人手机被定位了,定位位置只显示在某路口或单位旁,并不涉及个人的私人空间。况且,并未对员工所处位置进行宣扬、披露给第三人,所以没有对员工名誉权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认为,2007年1月20日下午,对李富世手机定位显示,李富世是在绿城广场,绿城广场属公共场所,不属于隐私保护范围。
公司进一步解释说,之所以利用手机对员工的行踪进行定位,还出于对员工的安全考虑。业务员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在外面跑,工作风险大,所以公司才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万一业务员发生意外,公司能够及时得到消息,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补救措施。
2007年10月30日上午,案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李富世与公司围绕“是否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了手机定位跟踪”以及“手机定位跟踪是否违法”展开辩论。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1、被告为原告配备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时,是否征得了原告同意。2、2007年1月20日是否是原告的工作时间。3、被告进行定位操作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从公司领取并使用了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服从了手机定位的管理方式,被告的手机定位是在工作时间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的,主观上没有过错,通过手机定位获知的信息并不涉及原告的私人空间,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2007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富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富世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富世表示肯定上诉。他认为公司员工不敢作证,因为他们还捧着公司的饭碗。乳业公司代理律师申青山说,公司并没有因李富世的起诉而停止手机定位,此案判决会促使公司在员工管理中突出人性化理念,这是科技进步出现的新问题,虽然乳业公司在使用手机定位时有员工不理解,但在今后的使用中肯定会改进,摸索出一个让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法学界:手机定位需要规范
高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困扰。
对于公司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玉华认为,手机定位的原则是自愿在先,用户必须同意开通这种功能,才能进行定位。如果私自对他人手机进行定位,没有涉及犯罪,便没有触犯刑法,只能在民法空间内进行处理,主要是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对于像手机定位等产品,即便用也不应是开放式使用,至少其销售、购买应该经过特殊批准。
目前,尚没有法律规定哪些使用GPS的行为是违法侵权的,而不少监视是妨碍了人们的生活的安宁,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侵犯人们隐私权的行为。然而关于隐私权,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隐私权。
□胜利君君/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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