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鉴于法院的判决,对解决在校大学生临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作出的独创性判决,对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此案被江苏省高院列为示范性案例,向全省推广。
尚未毕业找工作
一纸协议遂心愿
现年24岁的郭小娜是江苏省海门市人。
2006年2月,深知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郭小娜想到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才到毕业的时间,便向学校申请到《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想利用放寒假在家的机会找份工作。经过层层考核和面试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郭小娜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被海门公司录用,并于2006年2月27日与海门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她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虚心请教,努力工作,很快就赢得了领导的信任和同事们的赞赏。可此时,一场意外事故毁掉了郭小娜心中的希望,还与单位引发了一场官司。
意外事故生纠葛
合同效力成焦点
2006年4月21日,郭小娜下班回家,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情较重,郭小娜不能再到公司上班,只能在家治疗和休息。
事故发生后,郭小娜认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让郭小娜没有想到的是,海门公司在得知郭小娜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同时,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郭小娜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007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认为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海门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海门公司与郭小娜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郭小娜的反诉请求。
郭小娜不服,于2007年5月28日来到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海门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2008年1月15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小娜与海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一审判决后,海门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7月27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标准问题。
本案中,海门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郭小娜主体不适格,但郭小娜已达到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不仅未限制其参与社会工作,相反,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已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从速谋职。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认定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因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涉案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文中人物系化名)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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