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析产前夫卖房起纷争
本以为卖出的房子就像泼出去的水,没想到在成都市青羊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被前夫私自出卖的房子,在支付一部分补偿款后又物归原主。5月14日,拿到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毛奕芳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2000年毛奕芳与李树山还是夫妻,李树山从其工作单位购买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改房,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登记为李树山。2002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注明“财产双方自行分割”,但此后并未对该房进行分割析产。2003年8月,李树山私自将该房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诚光。2008年7月,毛奕芳以李树山和李诚光侵害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李诚光退房。李诚光则认为毛奕芳和李树山的离婚调解书上已注明“财产双方自行分割”,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有李树山,自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房归李树山一人所有,出钱购买系善意取得,拒绝返还房屋。由于该房增值幅度甚大,事关经济利益,双方互不相让。
专家说法
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当事人都坚信自己真理在握,自然不肯做出让步,要想调解成功,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他分析认为,毛奕芳与李树山对该房是共同共有,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基于此毛奕芳要求李诚光退房的理由成立。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有李树山,离婚后毛奕芳又未及时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她这种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对李诚光形成李树山为该房唯一权利人的结论产生了误导,故其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而李诚光虽然坚称自己是善意取得人,但其在审查李树山提供的相关证据时,只注意到了“自行分割”约定和房产证登记的内容,却没有要求李树山提供对该房“自行分割”的进一步证据,便轻信李树山为该房的唯一权利人,其善意难称圆满,取得存在瑕疵,对本案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既然如此,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实为明智之举。
承办法官的分析合情合理合法,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诚光返还该房,毛奕芳和李树山向李诚光支付补偿款175000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朱新朝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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