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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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下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一片阴凉  
 


    烈日炎炎,挥汗如雨。高温下应如何保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送劳动者一片阴凉呢?

    把握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还规定,作业过程中的中暑属于职业病。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早在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第四条第一项就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

    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工作环境《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作场所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等职业卫生要求。《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进一步要求,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地点气温大于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气温不高于室外。空调休息室应保持在25-27℃。特殊高温作业,室内气温不超过28℃。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生产经营。

    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要求其予以改正,拒不改正可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调整作息时间或停工休息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将高温中暑纳入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划分为可能、较易、易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建立蓝、黄、橙、红色预报预警机制。《通知》第四条要求,高温天气要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调整危险人员岗位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通知》要求,对高温作业者要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及其他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员工,要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加强特殊人群保护 《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还要求,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及《高温作业分级》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发放高温保健费通知第四条第六项要求,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工资。第七项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指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中暑,《通知》第五条第四项明确,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第八十八条规定,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汪振鹏崔爱华单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