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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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分割财产要靠证据说话  
 


    最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判决准予雒鲲和梁丽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雒鲲和梁丽虽在同一单位工作,可由于不在同一部门,一直无缘认识。2007年10月在同事的撮合下,两人开始了恋爱,半年以后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正应了“因误会而结合,因了解而分手”的老话,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两人婚后在生活质量、人生态度、事业追求等方面摩擦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

    法院认为,雒鲲和梁丽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应予准许。关于财产分割,应以离婚时实际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并有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梁丽提交的其用于装修婚后共同居住房屋支出材料及人工费的证据,因缺少具体清单,材料及人工费开票单位与实际装修单位不符;雒鲲又提交了反驳证据:房屋装修合同、装修决算表及装修工程付款依据,证明该房屋装修费用由雒鲲母亲支付,故对梁丽提交的该项证据不予采信。梁丽提交婚庆公司服务发票,证明向婚庆公司支付35156元。雒鲲认为向婚庆公司支出的服务费为15680元,并提交了婚庆公司出具的服务明细及收款收据存根。由于梁丽提交的发票总金额与婚庆公司服务明细总金额不符,差额部分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对雒鲲提交的反驳证据予以采信。关于雒鲲和梁丽为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分别提交的向本人父母借款的证据,因涉及债权人权益,法院不作处理,应当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做出了前述判决。

    专家说法

    夫妻缘尽离婚,想多分一些共同财产,情有可原无可厚非,但提供的证据一定要客观真实。否则,查证不实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想多分财产的愿望也注定要落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青法朱新朝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