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参照四川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酌情判决冯建众每月给付女儿冯丫丫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冯建众与戚芳芳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3日生下女儿冯丫丫。2009年2月,冯建众与戚芳芳在成都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冯丫丫随戚芳芳生活,抚养权归戚芳芳。因双方未对抚养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戚芳芳代理冯丫丫提起诉讼,称戚芳芳为获得冯丫丫的抚养权就财产分割作出了巨大让步,3处房产及1辆汽车均让给了冯建众,冯建众仅一次性补偿戚芳芳20000元。离婚后戚芳芳多次向冯建众讨要女儿抚养费均被拒绝,请求法院判令冯建众每月给付冯丫丫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冯建众辩称,是戚芳芳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也由戚芳芳提出。离婚后自己按协议给了戚芳芳25000元,其中5000元就是女儿的抚养费。他表示愿意给女儿抚养费,但对方要求每月给付2000元无法律依据,并且自己现在失业也无能力负担,请求以成都市平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确定自己应付的抚养费。
专家说法
冯建众与戚芳芳离婚后,冯丫丫随戚芳芳生活,冯建众应当负担冯丫丫必要的生活费。冯丫丫请求冯建众给付抚养费,应予以支持,但其虽然提出了每月2000元的主张,却未提供冯建众从事的职业及其收入状况证明,且冯建众辩称自已现在失业。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酌情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青法朱新朝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