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反悔抚恤金分配协议有效吗
老人病故,后人就其抚恤金、丧事费签订了分配协议,未签字的人认可其效力,签字的人却否定其效力。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蔡正芬、蔡正明、蔡正亮、蔡正芳系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蔡震山2006年9月去世。在此之前,他们的母亲已于1993年5月去世;蔡正芬也于2005年12月病故,留下独生子王晓平。蔡震山去世家属应享受抚恤金、丧事费177102元,扣除丧葬期间的住宿等费用1254.20元,尚余175847.80元。2007年10月1日,蔡正明、王晓平和蔡正芳的丈夫方维中签订了《有关蔡震山遗产的分配意见》(以下简称《分配意见》):“由于蔡正亮不能到场,电话中口头与王晓平陈述‘你们3人给出方案即可’。在遗产中扣除30000元用于修老家祖坟。预留遗产中10000元用于蔡震山遗骨埋葬。在总费用中支付60000元给蔡正明。扣除上述100000元后,再由蔡正明、方维中(代蔡正芳)、王晓平、蔡正亮平均分配。”诉讼中,蔡正明、蔡正亮要求按《分配意见》处理,而蔡正芳、王晓平以蔡正亮未在《分配意见》上签名为由,主张《分配意见》无效。
专家说法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分配意见》的效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分配意见》系蔡正明、王晓平、方维中签订的有关蔡震山遗产的分配意见,但既无当事人之一蔡正亮的签名,现蔡正芳、王晓平又对其不予认可,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蔡震山去世后的抚恤金、丧事费系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蔡正明、蔡正亮、蔡正芳和王晓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均继承。因蔡正亮在蔡震山生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5000元。
其二,认为蔡正芳虽未办理委托方维中代签《分配意见》的书面委托手续,但基于其与方维中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方维中有代理权。这种情形构成了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方维中的代理行为有效。蔡正亮虽未在《分配意见》上签字,但其在当时就表示尊重另外3位当事人的意见,且此后一直对《分配意见》表示认可,故《分配意见》合法有效,对本案4位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分配意见》涉及的抚恤金、丧事费并非遗产,且签订的时间在蔡震山死亡一年以后,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已考虑了影响分配的各种因素,法院不应再根据应适当多分等情形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按照《分配意见》约定,扣除预留的4万元,蔡震山的抚恤金、丧事费应由蔡正明分得78961.95元,蔡正芳、王晓平和蔡正亮各分得18961.95元。
成都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成法青法张俊朱新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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