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前发生的欠款是否应当偿还?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2007年5月8日,李远山在成都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明月皮鞋厂,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2007年该厂厂长李丽颖向邱化诚出具对账单,载明“07年1月至07年4月止,货款金额367000元。”该对帐单加盖了明月皮鞋厂财务专用章,并由李丽颖签字。此后,邱化诚向李远山、李丽颖要求付款未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远山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盖在对账单上的明月皮鞋厂财务专用章系伪造,对该印章的效力应予认可。公民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对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以未取得营业执照为理由,否认对该债务的责任。李丽颖作为出具对账单的经办人,仅仅是履行职务,其行为责任应由明月皮鞋厂承担。拖欠货款应当支付利息,该利息应自邱化诚主张债务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判决李远山向邱化诚支付货款367000元及利息。
李远山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专家说法
虽然涉案债务形成于2007年1月至4月期间,而李远山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7年5月8日,但从李远山于2007年1月1日就租用厂房的情况看,李远山当时已实际经营明月皮鞋厂;且该厂的采购人员和厂长分别为涉案欠款相应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具对账单的经办人,李远山应当对涉案货款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拖债、躲债、赖债者应尽快培养起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依法诚信经营,以使我国市场经济早日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文中人物及企业均为化名)。
(成法青法张俊朱新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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