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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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腺癌诱发婚变孝女遗嘱掀波澜  
 


    □佳木江南

    曾经的海誓山盟厄运来时却烟消云散

    10年婚姻遭遇癌变

    1996年的早春二月,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大酒楼里,一场盛大的婚礼正在热热闹闹地举行中,女青年曹丽与自己心爱的恋人陈永经过热恋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和大部分人的婚礼一样,在司仪的主持下,陈永在众宾客面前大声宣布了自己的结婚誓言:无论贫穷富贵,无论生老病死,不离不弃,白头偕老!曹丽幸福得当场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1999年7月,曹丽与陈永生下了他们的爱情结晶———可爱的女儿陈丹碧。

    2005年冬季,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例行体检中,曹丽被查出乳房有硬块,医生要求复查。检查的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把曹丽震晕了,她竟然患上了乳腺癌,而且癌症病魔已经扩散。曹丽回家告诉了丈夫陈永,陈永的脸色立马变了,但他没有给予曹丽任何安慰和关心,只是冷漠地“哦”了一声。不仅如此,陈永又告诉曹丽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她以及女儿,要求她们母女搬回娘家居住。曹丽的眼泪扑簌簌地往下落,真是应了那句古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自己嫁了个白眼狼啊。

    曹丽哭哭啼啼地来到娘家,60多岁的父母对女儿说不尽的心疼。他们都说,凭现在发达的医疗技术,曹丽这点病算不了什么,肯定可以康复,父母都安慰曹丽好好养病,孩子,他们可以帮曹丽照顾。

    在两年多的治疗过程中,丈夫陈永不仅对曹丽的病情不闻不问,就连女儿陈丹碧也不曾来探望过一次,而且没有支付任何的医药费和女儿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更令人发指的是还经常打电话过来,用恶毒的语言刺激曹丽,让曹丽每每气得发病。

    孝心女儿泪洒遗嘱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2008年2月2日,曹丽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房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2005年12月曹丽患乳腺癌后,丈夫陈永就赶本人(曹丽)和女儿回父母处,对本人的病情也不再过问,对本人和女儿陈丹碧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再支付任何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及女儿的学习费用,也不曾来看望过本人和女儿,还经常打电话来,用恶毒的语言刺激本人,令本人癌症复发。所有曹丽的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以及女儿陈丹碧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均由本人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承担,日常生活的照顾也由父母承担起来。又因本人患病在家后,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父母为此在外已债台高筑,丈夫陈永根本未尽做丈夫及做父亲的任何责任义务。所以曹丽决定在本人去世后,将以上属于曹丽的房产份额和所有属于曹丽的财产,由曹丽的父亲曹鹤寿及母亲颜如月继承。附有财产清单为:房产1处、卖房款1笔(不低于23万元)、本人(曹丽)公积金2至3万元等。

    在这份遗嘱上,除了有曹丽的签名外,还有当时来医院探望曹丽的同事兼朋友钱林、范爱梅在场签名作证;曹丽当时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主治医师钱大海签署意见并签名,意见为:曹丽神志清楚,遗嘱病房亲自书写。

    临终了断死亡婚姻

    癌症的出现让曹丽彻底认清了丈夫的嘴脸,她对婚姻的心逐渐死了,她后悔自己看错了陈永,毅然决定在生前和这个男人在婚姻上做个了断。同时她内心还有一个朴素的想法,也免得日后丈夫和自己的父母陷入继承纠纷的漩涡中。

    2008年2月27日,曹丽与陈永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女儿陈丹碧由陈永抚养,抚养费由陈永负担;金饰品,女式的金饰品归曹丽所有,男式的金饰品归陈永所有;无锡市某花园房屋归陈永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办好离婚后陈永先支付曹丽人民币10万元,办好房屋产权归并后再支付人民币20万元。

    同日,感觉解脱了的陈永又趁热打铁与曹鹤寿、颜如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陈永及家属不参加曹丽病故后的丧事,曹丽父母及亲属从即日起搬离无锡市某花园,并交出钥匙;曹丽病故后所有费用及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均由曹鹤寿、颜如月负责,曹丽的丧葬费及公积金归曹鹤寿、颜如月所有,与陈永无涉;双方无其它纠葛,其它无异议。

    不久,陈永通过曹丽的亲戚曹春支付了曹丽财产归并款人民币30万元,曹丽委托曹春提取了房屋公积金人民币28067.57元。

    好像一切都是命运安排好的一样,曹丽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做完了,不幸的她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2008年4月5日,曹丽患乳腺癌终告不治溘然长逝。曹丽的后事由其父母料理。在料理曹丽的后事期间,曹鹤寿、颜如月领取了曹丽名下的社保费用人民币19329.3元(由抚恤金人民币5000元、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个人账户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三项组成)。期间,陈丹碧一直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抚养纠纷莫名而至

    2008年9月初的一天,在曹鹤寿、颜如月还没有从失去女儿的悲痛中走出的时候,忽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函件。他们疑惑地打开,原来是一份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再仔细一瞧,赫然是前女婿陈永起诉他们了。陈永在起诉状上写道:2008年2月,陈永与曹丽离婚时约定,女儿陈丹碧由陈永抚养。因曹丽生病,陈丹碧在曹丽及曹鹤寿、颜如月处生活。2008年4月5日,曹丽病故。现在陈永要求法院明确女儿陈丹碧由自己抚养。

    陈永几年来对孩子就没有过问过,甚至没有来过一个关心女儿的电话,曹丽去世时他也从来没有提到过要自己带孩子,现在怎么忽然良心发现了?曹鹤寿、颜如月虽然疑窦丛生,不放心给陈永带,也舍不得外孙女离开,但爸爸要抚养孩子,天经地义。在法院的法律释明和反复做工作下,老夫妻俩含泪同意交回陈丹碧。同年9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丹碧由陈永抚养。曹鹤寿、颜如月负责在2008年10月1日前将陈丹碧送至陈永处抚养。

    表面上看这场官司结束了,其实一场精心安排的诉讼才刚刚拉起大幕。原来陈永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不是真的良心发现,想尽尽做父亲的责任了,而只是把女儿当成了他争夺财产的一个棋子。

    外孙女状告外公外婆

    2008年的国庆长假刚刚过去,曹鹤寿、颜如月夫妻又一次收到了寄自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告他们的还是那个前女婿陈永,当然他是作为陈丹碧的法定代理人以陈丹碧名义提起的诉讼,目的自然是要求继承曹丽的全部遗产。诉状是这样写的:被告曹鹤寿、颜如月系原告陈丹碧的外祖父母。陈丹碧的母亲曹丽于2008年4月5日因病死亡,曹丽留有遗产:现款人民币30万元、房屋公积金人民币28067.57元、社保项下各种费用人民币19329.3元等,总价值人民币423794.87元。上述遗产均被曹鹤寿、颜如月占有,而曹丽生前曾有口头遗嘱,由陈丹碧继承全部遗产。现陈丹碧要求一人继承曹丽上述的遗产。

    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2月3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25万元、房屋公积金人民币28067.57元、个人账户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等,由曹鹤寿、颜如月继承,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抚恤金人民币1000元归曹鹤寿、颜如月所有。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5万元由陈丹碧继承,抚恤金人民币4000元归陈丹碧所有。该两款合计人民币54000元由曹鹤寿、颜如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支付给陈丹碧。驳回陈丹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情法碰撞终审止争

    一审宣判后,陈丹碧及曹鹤寿、颜如月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曹丽在2008年2月2日自书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曹丽遗嘱中涉及某花园的房屋,在曹丽、陈永的离婚协议中已归并给陈永。曹丽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是将“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由父母继承,根据离婚协议,曹丽的房产份额转化为归并款,其处分房产的行为与遗嘱内容并不矛盾,该归并款也应按遗嘱处理,即由曹丽父母继承。陈丹碧提出遗嘱已被撤销或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陈丹碧上诉提出尚有部分金器及家电未列入遗产范围的主张,因陈丹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被曹鹤寿、颜如月占有,应由陈丹碧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陈丹碧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曹鹤寿、颜如月的上诉请求,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