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又放弃上诉理由,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此对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不予审查,维持原判。
2007年7月8日中午,潘某驾驶已投保的轿车避让黄某驾驶的摩托车时,由于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接着轿车又与某运输公司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张某受伤出租车损坏。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生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未登记。某交警大队认定潘某与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索赔,张某及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运输公司的损失是潘某驾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黄某与张某未发生碰撞,因此潘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人身损失4968.15元,赔偿运输公司财产损失46373元;潘某赔偿运输公司停运损失13680元。
宣判后,潘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他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误,黄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与他承担同等责任。但在二审中,潘某同意赔偿运输公司停运损失11000元,并放弃黄某应与他承担同等责任的上诉理由。运输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专家说法
虽然潘某在上诉时提出了黄某应与他承担同等责任的理由,但他在二审中又对此明确表示放弃。故对一审相关认定不予审查,直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潘某和运输公司一致认可车辆停运损失为11000元,二审法院判决除对此予以变更外,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成法青法张俊朱新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