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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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费不全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朋友杨玲玲和她丈夫肖某因为感情不和,在结婚13年后,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肖某是18岁入伍的复员军人,有一笔85000元的复员费,他们双方为如何分割这笔复员费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肖某认为复员费是发放给他个人的,理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而杨玲玲则说这笔复员费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可以分割。请问,复员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同时,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依照以上规定可知,复员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分割。根据你来信所叙,肖某的复员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必然有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具体的数额,双方可对照以上规定进行确定。以本案为例,85000÷(70-18)×13÷2=10625元,其中85000元为复员费,70为人均寿命,18为肖某入伍时的年龄,13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2代表两人平均分配,杨玲玲在离婚时可以分得10625元。

    (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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