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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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里捡存折冒领4.2万获刑  
 


    饭馆服务员虞某某在垃圾桶里捡到内装存单、存折的钱夹,由于不敢独自取款,就交给老板娘鲜某某做主,难以抵挡诱惑的两人冒用失主身份证信息,采取欺诈的手段,接连取出本息42401.10元平分,不料被警方侦破。笔者11月20日从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安县花罧镇某饭馆女服务员虞某某到餐馆背后倒垃圾时,在垃圾桶里捡到一个钱夹,内有贺某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1个、花罧信用社定期存单3张、花罧信用社定期存折一个。因虞某某上班的饭馆附近就是农贸市场,冬季买肉做腌腊制品的顾客多,小偷也多,虞某某分析,小偷窃取现金后,将钱夹丢弃在垃圾桶里。不敢独自去取款的虞某某犹豫许久,最终将此事告诉了老板娘鲜某某。两人见贺某在花罧信用社未到期的3张定期存单内有存款42300元,便想占为己有。

    两人商量先试一下能否取得到钱,随后一起来到花罧信用社,由虞某某出面,用贺某的身份证和存单冒贺某之名取钱,信用社营业员误认为取款人就是贺某本人,将3张存单内现金及利息共计42401.10元取给了虞某某,得手后二人将现金平分。

    两人取走现金不久,受害人贺某到信用社挂失。得知3张定期存单上的本息已被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取走后,马上报案。安县公安局花罧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当天下午两点,民警抓获鲜某某。两小时后,获不义之财后惴惴不安,辞工回家的虞某某也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追回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今年11月2日,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时,两被告的辩护人称虞某某捡到的存折和存单是丢弃物,所有权已经转移,鲜某某协助虞某某到信用社将丢弃物变现,应属不当得利,没有欺诈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虞某某捡到的存单和身份证是他人的合法财物,而不是丢弃物,属他人的遗失物,存单内的现金受信用社的控制,为了贪图钱财,二被告隐瞒事实真相,用贺某的身份证,以贺某的名义到信用社取得现金,并分配,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辩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及时退清了赃款,法院从轻作出前述判决。 (黄志富陈竞陈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