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被台湾丈夫起诉
法律专家谈两岸婚姻法异同


  武汉女子华某近日到市中级法院咨询,她接到台湾法院的传票,“要求其履行同居义务。”华某向法官咨询:这张传票合法吗?华某两年前与一台湾男 子结婚,婚后到台湾生活。据她说:“她与丈夫、公婆一起生活,这家人对她十分刻薄,她不仅要做所有家务,婆婆还要她伺候丈夫倒水洗脚等,她感到这样无法在一起生活,而丈夫又不愿离婚,一气之下她回到了武汉,一呆就是半年多。前两天,她接到台湾法院的一纸传票,称其丈夫到法院起诉她,要求她履行同居义务。据她所知,在我国内地,婚姻法并没有要求夫妻必须履行同居义务一说。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解释:台湾的婚姻法中的确有“夫妻互有同居义务”条款,华女士是在台湾登记结婚的,应到台湾当地法院应诉,如有不能同居之理由,可向法官陈述。
  (李荐自《武汉晚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