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打算在市区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听人说,购买的商品房若干年后,房屋所有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读者:开来开来读者: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该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住宅用地的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第24条还规定:“地上建筑物、其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从法律上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 购房者在购买了合法商品房后,所享有的是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当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并取得产权证明后,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及所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明确确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在土地使
用权期满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可不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可能收回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租用期一般应是随房屋的使用而一直延续下来的。因此,那种认为购买的房屋经过若干年后就失去所有权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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