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权益自己来维护


  □正权
  如今,打开电视,翻开报刊,经常可以看到消费者找厂商“扯皮”甚至打官司的报道,偶尔还可以看到厂商向消费者赔偿或致歉的消息。虽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假冒伪劣商品仍在泛滥,但只要想想过去,就会感到,社会有了多大的进步。不过一二十年时间,中国的消费者终于明白了,自己还有那么多合法权益,还可以用舆论用法律等手段来捍卫这些权益。
  之所以有今日,应该感谢改革开放,感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繁荣的市场,没有可供选择的余地,你能有什么权益?
  之所以有今日,还应该感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为消费者撑起了保护伞。虽然这部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还很不够(例如对有意欺骗消费者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等),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毕竟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消费者可以以此为武器,与侵犯自己权益的厂商“扯皮”,打官司,讨公道了。
  但是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仍屡屡发生,个别厂商依然故我使用假冒伪劣欺蒙拐骗手段捞钱。这当然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甚至怂恿)有关,但主 要还是消费者自己软弱所致。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被当作“上帝”,与上世纪中叶的“消费者运动”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于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才使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成为爆炸性问题,西方各国立法机构纷纷通过严格的产品责任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没有这样的“运动”,因而消费者的觉醒程度低,加上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习惯,权益被别人侵犯了也浑然不知,或者知了也忍气吞声。因此,消费者权益要真正得到保护,要有所发展,一方面要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更重要的却是靠消费者自己。
  自己的权益,只能由自己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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