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推车受伤致残却无人负责,伤残者眼在流泪,心在滴血。
●下岗工人“无辜”当了被告,也是一肚子的冤屈。
助人为乐是人人称颂的美德。然而,在陕西省宝鸡市,却有一位名叫张秀琴的农妇,就因此给自己造成了终身的伤残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索赔案子在两级法院之间上上下下,三次开庭,发出了两份判决书和一份裁定书,至今仍无最终结果。 (一)惨祸总是出人意料并让人猝不及防———1998年2月21日下午3时左右,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袁家坪村46岁的农妇张秀琴,和同村的杨金梅、马碎女两个女伴一起进城看完病,正往回走。行至卧龙寺渭河大桥时,只见一个蹬三轮的男青年正将车子停在路边。上桥时有一段斜坡,车上装的是一台重约二三百斤的电刨子,小伙子看来蹬不上去,见她们三个过来,便央求帮忙推推车。三人一边笑着说“学雷锋哩”一边上前推车,杨金梅和马碎女分别在车的两侧推,张秀琴在后边推。眼看就要上去了,谁知,由于路面不平,车子颠了一下。这一颠,未做任何固定的电刨子突
然后滑,将三轮车压了个人仰马翻,翻滚而出的电刨子像一头发狂的猛兽,正好将张秀琴扑倒在地。蹬车的小伙子和过路人一看出事了,急忙一齐动手将电刨子抬起,将张秀琴救了出来。见伤得不轻,在众人催促下,蹬三轮的小伙子只好将电刨子先放一边,叫了一辆出租车,将张秀琴送往宝鸡市西关医院。在医院里等候手术治疗的那段时间里,由马碎女和小伙子先照看着张秀琴,杨金梅则赶回家去叫来张秀琴的丈夫袁岐。就在袁岐与杨金梅匆匆赶到医院时,蹬三轮的小伙子却伺机跑掉了。不幸的张秀琴被医院诊断为右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先后经过四次手术,受尽了痛苦和折磨。但右臂的功能仍未能完全恢复,胳膊至今抬不高,下雨天也常常酸痛,经法医鉴定,系七级伤残。四次住院手术,仅医疗费就花了6500多元,加上交通、误工、陪人及耽误的收成等等,就更多了。本来就不富裕的张秀琴家不得不借了一万多元的外债。热心助人的张秀琴万没想到自己会落下这样惨的下场,只要一提起一想起,就难过得泪流不止,甚至痛哭失声。 (二)尽管三轮车主逃跑了,张秀琴的丈夫袁岐还是找到了电刨子的主人。蹬三轮的小伙子在逃跑前曾给马碎女和杨金梅说过,电刨子是渭河南岸八鱼乡一家木器加工厂的,他是从工地给往厂里
送。根据这个线索,袁岐很快就找到了这家木器厂。木器厂的老板魏万顺今年50岁,是陕建二公司的下岗职工(陕建二公司在宝鸡),办这个木器厂才一两个月。本想给自己闯一条路,没想到钱没挣几个反倒摊上这么个麻烦事。面对袁岐要他负责的要求,他表示此事是三轮车主造成的,与自己无任何关系。由于袁岐不认识三轮车主,便要求魏万顺同自己一道去市区寻找。魏万顺答应说,出于人道,他可以帮忙。俩人一直找到长途汽车站门口,那里聚集着一些揽活的三轮车。魏指着其中一个年轻人说:“那就是拉电刨子的小伙,你问他去。”而袁岐认为是谁雇的人就应该由谁去问,就在俩人为此争执时,那个年轻的三轮车主似乎发现了他们,骑车跑了,再也找不到了。为了躲避袁岐的追寻,魏万顺两次搬迁了厂子,可每搬一次袁岐总能找到。魏万顺最后只好把厂子关停,回到老家武功县苏坊镇周村常住。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袁岐19次东赴武功县,四处打问,费尽了周折,终于找到了魏万顺的家里。1999年8月31日,张秀琴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魏万顺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及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共21381.08元。对于张秀琴夫妇的一再“纠缠”和起诉,自认为无辜当了被告的魏万顺也是一肚子的冤屈。他说,张秀琴
告他没有道理。其理由是,事发时他并未随车同行,并不在场,事情与他没一点关系;另外,搬运电刨子的三轮车主与他非亲非故,只是在大街上随便叫的。“我雇一辆汽车给我拉货,汽车在外砸伤人,难道要我货主承担车辆责任?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他还一再强调事发后与袁岐一起找拉电刨子的三轮车主那件事。他认为,在医院里,就是你们把人放跑了。后来我帮你找到了,你又不去撵,致使其再次逃走,我承担什么责任。 (三)武功县法院在一审开庭后,于2000年4月4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完全采信了被告魏万顺的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胳膊受到伤残,虽应同情,但原告胳膊伤残结果的发生并非被告过错行为所致,即结果与行为间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对伤残的结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张秀琴不但被驳回了起诉,还须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和诉讼费共510元。张秀琴不服,向咸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武功县属咸阳市)。咸阳中院经过庭审,认为武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遂于2000年7月1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武功县法院于是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重审法庭在2000年10月16日发出的判决书将案子彻底翻了个个儿———判决由被告魏万顺承担张秀琴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6610.63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共510元也改由魏万顺承担。武功法院的重审判决做出后,败诉的魏万顺又向咸阳中院提起了上诉,案子现已进入二审程序。一个索赔额并不算大的案子,能在两级法院之间反复穿梭,武功县法院的两份判决能截然相反,足见此案的疑难程度和不同的法官对案情认识的不同。用咸阳中院第一次二审时审判长的话来说,此案难就难在蹬三轮的青年与魏万顺之间的关系:如系长期雇用,则雇佣合同关系成立,魏万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只是临时叫来的,只能算作劳务关系,魏万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应由三轮车主来承担;但麻烦的是这个关键人物偏偏又找不见。 (四)实际上,几次开庭,双方就是一直围绕这个焦点展开辩论的。魏万顺自然坚持三轮车主不是他的雇员,而是他从街上临时找来的,二人达成了口头劳务协议,他付了运费,纯属劳务关系。可是,他提不出任何能支持自己这一观点的证据。平心而论,魏万顺拿不出证据毫不奇怪,平时人们叫三轮车来拉一件家具或拉一车蜂窝煤,一说就行,谁也不会想到去签一份劳务合同。 然而,这是在庄严的法庭上,一切必须靠证据说话。法律规定,在雇佣合同关系纠纷中,应采用推定过错
责任原则,即由雇佣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魏万顺如果不能举证说明三轮车主不是自己的雇工,则法庭可以推定双方系雇佣合同关系。与魏万顺不同,张秀琴却握有一份关键的证据,那就是马碎女和杨金梅的证言。在这两位的证言中包含有这样一个情节:就在她俩和蹬三轮的小伙子准备叫出租车送张秀琴去医院时,恰好从西向东开来一辆15路公共汽车,车停下后走下一个约50岁的高个男子;蹬三轮的小伙子告诉她俩“这是我们老板”;这位老板走到跟前问了问情况,便叫那个小伙子把人送到西关医院救治,并说他随后就把钱送来。但实际上,这位自称马上就送钱的老板此后再未闪面。对于这份至关重要的证言,第一次开庭时,魏万顺曾表示“无异议”,但在以后的两次开庭时都表示否认,坚称自己当时未到达现场,也未见过她们三人,更没有什么“老板”之说。对这一改变,魏万顺现在的代理人解释说,第一次开庭时,魏万顺自恃理直气壮,未请律师,一人出庭应诉;但他毕竟不懂法,文化程度不高,耳朵也有点背,人家宣读的证言,他就没听太清楚;他只认定一点,这事与我没关系,只要听清你不说是我砸的这一点就行;所谓的“无异议”就是这样来的。张秀琴的义务代理律师认为,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
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自己认定的证据。他据此进一步辩称,魏万顺与三轮车工人显然系雇佣关系,否则,那个三轮车工人便不会称他为老板,更不会听从其指令将人送到西关医院抢救,他也不必答应尽快送钱到医院。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魏万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律师还引用了两条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武功县法院重审法庭在认定事实时未认定魏万顺系三轮车工人老板这一情节,但完全采信了张秀琴一方有关在雇佣合同关系中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魏万顺虽然坚持此事与己无关,但提供不出三轮车工人不是自己雇工的任何证据,应推定三轮车工人为被告魏万顺的雇工,被告魏万顺应负赔偿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五)对于武功县法院重审法庭的判决,魏万顺很快提起上诉。这位下岗工人在上诉书中仍然在顽强地申辩:三轮车
主不是他的雇工,他与此事无任何关系。只是,尚不清楚他是否已找到了能充分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找不到自不必说,但即使魏万顺这次真的能拿出过硬的证据,足以推翻重审法庭的一审判决,相信张秀琴这位热心助人的好人也会得到一些补偿。《民法通则》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2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赔偿。”不管怎么说,电刨子总是魏万顺的,一个“受益人”他大概是不好摆脱的。 当然“补偿”“适当赔偿”与赔偿在数额上肯定是有差异的。要让流了血的好人“不再流泪”,还有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见义勇为基金,只是这已不属法庭审案的内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