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抢乘客车主责多大
———雷波消委成功调解首例乘客索赔投诉


  2001年 1月 14日,家住雷波县锦城镇外东街 12号的县农资公司职工贺光兰女士,在美姑大桥乘坐美姑养路段职工邹卫东驾驶的由美姑开往雷波的中巴车(车牌号为川 W08576)回雷波。当中巴车途经雷波莫红境内时(莫红至雷波约 2公里处)乘坐同一辆车的一乘客突然叫司机(车主)邹卫东停车,并叫贺光兰女士下车,贺女士知道遇上了歹徒,即告知车上自己身上有钱,要求车主及时将车开走,但因在莫红有人下车,车主没有及时将车开走。这时叫司机停车的歹徒伙同车内另外 3名歹徒借口贺女士丈夫借了他 1000元钱未还为由对贺女士一顿毒打并实施抢劫。共抢去旅行包一个(内有现金 2950元,外套、内衣和日常生活用品)、鸡蛋一箱、腊肉一块,同时强行扯开贺女士上衣搜身后下车逃离现场。在歹徒实施长达半个小时的抢劫过程中,车主邹卫东未加制止,也没采取其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贺女士乘原车到上田坝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报案后,在雷波县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和“左耳混合性听力丧失”。贺女士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 550余元,至今仍未全愈。贺女士认为,乘坐车主的中巴客车,车主与乘客之间便发生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提供服务方应承 担保护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遂于 2001年 1月 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向雷波县消委提起索赔投诉。要求车主赔偿现金损失 2950元,财物损失费 300元,精神损失费 15000元,以上金额合计 18250元,并要求车主退赔乘车费 30元,以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继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雷波县消委接到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派出调解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存在,证据清楚,且投诉方与被诉双方的陈述基本属实。雷波消委裁定被诉方既是受害者,又是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继续向歹徒追赔的权利。在调解员提出意向性建议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雷波消委以“雷消委调字(2001)1号调解书”作出如下调解处理:一、乙方(被诉方)赔偿甲方(投诉方)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等的 30%计 1210.5元,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继续治疗费 2000元,以上两项金额合计,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共 3210.5元。当事双方均表示对消委的调解处理无意见,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具备法律效力。这桩投诉索赔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但却给广大服务经营者和消 费者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吴顺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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