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不仅解除了夫妻关系,同时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要分割夫妻之间的财产,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个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各自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等)、共同劳动的劳动所得,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等所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均属夫妻共有的财物,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也叫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不易分清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贵重物品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让我们来看一看离婚时怎样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是夫妻离婚时分配财产的法律依据。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既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也要看夫妻间的实际经济关系,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出发,合情合理依法解决。既要防止绝
对平均主义,忽略某一方的实际情况,又要防止平时收入多的多分,收入少的少分的错误做法。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劳动收入不可能完全相等,但是,对财产的处理应该是等同的。实践中,有些夫妻一方出于自愿,在财产上多作些让步,这是允许的,但这绝不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得吃亏的问题。 郑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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