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互殴捅死人
雇主无错也赔钱


  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红花人民法庭公开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雇主蔡某某无错也被判赔钱。去年2月14日,17岁的安徽农民姬某某来到家住南京市中和桥的个体雕刻作坊当学徒。同年5月21日上午7时,姬某某与为蔡某某打工的河南农民班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班某某被姬某某用雕刻刀捅死。后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25日姬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今年年初,死者班某某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姬某某、雇主蔡某某以及姬某某的父亲以监护人身份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姬某某因纠纷用刀将班某某捅死,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刑事处分不能代替姬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姬某某犯罪时虽然未满18周岁,但其在蔡某某处 学徒,以自己的劳动满足其一般标准的食、宿,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赔偿46083.66元。
  姬某某远离家乡,并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据此驳回了原告要追究姬某某父亲的监护责任请求。雇主蔡某某虽然对班某某被捅死无因果关系,既无过失更无故意。但是班某某和姬某某都是受雇于蔡某某,为蔡某某打工,为蔡某某谋利益。另外蔡某某亦无证据证明自己对雇工在安全管理,法制教育等方面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雇主蔡某某承担20%的损失即15361.22元,死者班某某在纠纷中也负有一定责任,自负20%的损失即1636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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