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得到这笔“作证费”


  编辑同志:我和李荣是多年的邻居,平素关系一般。
  今年初,与李荣一同生活的李父去世,遗下房屋六间,李荣与其兄因为房屋的分割闹上法庭打起了官司。李荣为分得遗产,要求我出庭证明其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我怕影响自己经营生意,就想推脱,几番恳求后,李荣提出给我 2000元报酬,并写下欠条一张,承诺这 2000元在我出庭作证后的次日给付。但在我出庭作证后向他索要该款时,李荣却以我是敲诈为由一口回绝。请问,这笔报酬我是否应得?读者王卫王卫同志:你们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与李荣相邻多年,了解李荣对其父的赡养情况,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出庭证实这一情况是你的法定义务。李荣在你不肯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迫于无奈、违背内心真实意愿、以给你高额报酬为条件,使你同意作证。你们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形成的所谓 2000元债务自然不受保护。当然,你因为出庭作证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误工工资还是能够、而且也应该得到补偿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就包括了证人在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但是,即使此费用,根据该法规第十九条规定,只能由受理李荣继承纠纷一案的人民法院来决定到底是由李荣还是由其兄来承担。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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