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对于“医检结果互认”,国家层面作出了不少制度安排,一些地方也做过不少有益探索。此次管理办法由国家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医检结果互认”规则,显示出了高规格,也是对“医检结果互认”的强化。总体而言,推进“医检结果互认”是一件好事情,其能够降低患者的费用,减轻患者的负担,避免“反反复复检查”的医疗资源浪费。
但是,强化“医检结果互认”也需要多些理智地对待,也就是说切莫最终搞成了“一 刀切”,不能为了“医检结果互认”而教条地依据“原来的检查结果”继续治疗,那样只会让“医检结果互认”变了味。最终就不是造福患者的事情了,还可能变成害了患者的事情。
相同的疾病,相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设备,在不同的医院,得出的检查结果很可能会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受到了很多方面的影响。
一是医生水平的高低。比如说,一位患者起初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得出的检查结果可能是“某种疾病”,可是到了县里的医院、市里的医院、省里的医院,可能就是“另外的疾病”,如果此时教条的“结果互认”,那么就可能延误病情。
一是设备性能的不同。对于一些医院来说,其实和家庭过日子是一样的,富裕的家庭使用的家电都是高级的,不富裕的家庭使用的家电都是低级一些的。医院也是这样的,虽然都是医院,但是由于经济能力不同,购买的检验设备也是不同的,这个时候依靠设备检验的“疾病结果”也可能出现误差。如果一味强调“结果互认”显然也可能导致延误病情。
即便“起初医院检查的结果”是准确的,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疾病是一个演变的过程,“一个月前做的检查”与“一个月后做的检查”,也可能有不小的区别。这种区别也会影响治疗的措施。
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不同的医生也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相同的患者,相同的医生判断的可能是不同的,即便是相同的疾病,一些医生的治疗办法也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一些“怪病”在基层看不好,到了高级别的医院可能只是简简单单的疾病,这也与“原来的检查结果”是不同的,是高级别的医院、高级别的医生“不认可起初的检查结果”。即便是相同级别的医院,相同级别的医生,也会存在“不认可”的情况。
讲一个真实的例子。2006年我家一位亲戚突然昏迷,在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是“脑出血”,最终判了“死刑”,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到了另外一家医院,发现只是脑部有个血管瘤,介入治疗之后到现在还身体健健康康的。假如当时教条的“检查结果互认”,就可能“现在的医院”按照“原来的结果”继续治疗,那就是一出悲剧了。
强化“医检结果互认”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切莫为了最终的所谓考核,让医院和医生迫于压力不敢“不认可”,演变成一刀切,也要给“不认可”留下一扇门,我们的出发点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简单地降低费用。降低费用需要建立在治病救人的基础之上。(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