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57年首次发布《关于实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以来,职业病目录已进行过3次较大调整,疾病种类也从14种增至132种。但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比较起来,我国的职业病病种仍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从时间来看,三次调整分别时隔30年、15年、11年,调整周期虽然有缩短的趋势,但与不断演变的职业病危害相比仍显滞后。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新职业、新工种和新的劳动方式不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一些新的职业危害因素未纳入职业病目录,不利于劳动者健康保护。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针对工业领域、高危行业,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病例的九成。社会心理因素和不良工效学因素所致精神疾患和肌肉骨骼损伤等工作相关疾病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亟待弥补的短板。
眼下,我国医保目录、罕见病目录等均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医保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罕见病目录更新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相比之下,我国职业病目录也应告别“数年一大动”,实行动态更新,做到“小步快跑”,从而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为更多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