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亮点颇多,很多医师和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在该部法律中得到了回应。
1 紧急救治不担责让医师“放心救人”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 鼓励多点执业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
医师通过培训和考核,可申请增加执业范围,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3 禁止过度医疗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规定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4 规范“超说明用药”给医师有限制的裁量权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