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生活报记者 白华宇 记者从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我省及各地相关单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持续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着力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志愿者,不断夯实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通知提出,要不断增强基层阵地服务功能。各地要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建设,不断拓宽基层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渠道;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人道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规范捐赠捐献者礼遇激励,推动红十字捐赠事业发展,通知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税务部门要支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要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各地要落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减免上述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据了解,《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于今年5月8日起施行,明确红十字会每年向社会公开经捐赠接受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密切联系四川实际,增设部分条款。同时,明确省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中与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解决了捐献者家属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