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生活报讯(记者 陈秋吉)6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该局近日出台《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四川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信用管理。
对参保人员等主体建立信用档案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是指医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医技人员,以及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等进行信用动态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信用监管、信用奖惩等管理活动。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将针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参保人员等信用主体,分类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档案。市(州)、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审核、更新。信用档案内容包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评价信息、历史信用信息、信用监控信息等。
参保人员三种行为将受信用惩戒
记者了解到,按照《暂行办法》,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机构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通过评价指标模型和算法进行分级分类评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医技人员,以及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扣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关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级。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零售药店,医保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后,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医保参保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把本人医保卡交给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逾期不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下调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