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四川省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困难群众如何认定?如何有标准地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线解答了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类救助对象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6 类对象。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并对困难群众倾斜支付。
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家庭与生活报记者 冯若冰